2024年1月4日,某小区楼道内有一电瓶车电池起火冒烟,形成财产损失约600元,未形成人员受伤。经查询,该小区设有自行车棚2处,会集充电设备3处,共36个充电接口,能够很好的满意居民电瓶车停放和充电需求。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坐落室内寄存的电池处,住户张某明知电池存在起火危险却将电池带入楼内,电池起火后未及时采纳必定的办法,反而将电池置于公共通道中,要挟了公共安全,该地消防救援支队对当事人张某过错引起火灾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错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正告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归于因个人过错行为引起火灾,该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分。
温馨提示:电瓶车充电一旦引发火灾,火势发展敏捷凶狠,在住所等室内环境会敏捷延伸,尤其是夜间、深夜,居民在睡觉情况下无法发现起火,或遭到电池爆破惊吓导致慌张,错失最佳逃生机遇,然后引发“小火亡人”的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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